第一,口述历史访谈者必须具备史学工作者的基本道德操守。
尊重同行的劳动成果,形成良好的同行交流、合作风气;
必须告知受访者该口述计划的目的和程序以及预期用途;
必须告知受访者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,签署法律授权书或相关法律约定;
必须告知受访者口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第三者的情况,如涉及诽谤、侵犯隐私等。
在依照相关协议约定公开时,保持口述资料的客观完整,也可依照相关协议暂时不公开;
公开后访谈者和受访者按照协议共同对口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访谈者在接受赞助机构或委托机构的委托任务时,在坚持学术客观性的基础上,应该充分尊重赞助机构或委托机构的要求,尤其是必须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。
第一,遵守法律,以双方约定为前提,厘清口述成果的著作权。
访谈者不擅改、不擅自发表口述资料,不违背事先双方约定。
第二,遵守道德,以法律为准绳,避免口述访谈对第三者的诽谤。
访谈者秉承客观公正的学术道德准则,不妄评价,不乱评价;尊重历史,尊重他人。
访谈者把握口述访谈的进行细节,必要时提醒受访者口述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第三方的诽谤。
第三,尊重人格,以公民权利为依据,尊重避讳,谨防侵犯他人隐私权。
尊重民俗、民族以及宗教传统,尤其是相关避讳的观念习惯。
熟悉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。
尊重习惯,遵守法律,不侮辱、不丑化他人,不随便宣扬他人隐私。
第一,搜集、查阅、整理有关访谈计划所涉及的有关资料;
访谈小组应具备进行访谈的基本设备,如录音笔、摄像机、照相机等,并配带纸张和笔记本等;
一般包括:受访对象基本情况,包括家世、籍贯等;与访谈主题有关的时代、社会背景问题;根据访谈选题,涉及具体的问题;关于“时间”、“地点”、“数字”等具体细节问题。
对口述资料进行考订,文字稿添加部分以注释的形式出现。
文字稿一般一式三份,都应有访谈者和受访者的认可签字;
对于音像资料还要定期检查,注意防潮,必要时还要定期翻录。
口述史公开的形式:书刊发表出版;音像制品出版;网络上传;广播电视媒体播放;档案馆、图书馆查阅等。